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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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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他类
职权名称兵团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认定
职权依据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示范基地进行公告管理。”

  《兵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兵办发[2014]24号)第二十条:“统筹利用闲置的厂房和场地或依托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大学科技园区等,改造、建设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集中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中小微企业进入创业基地集聚发展。开展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工信委
责任事项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⒉审查责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⒊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认定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定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文书并送达。

  ⒌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兵团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称号的决定。

  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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