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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检查的复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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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监督检查的复检
职权依据【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发布、第470号修订)第十六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棉花质量公证检验,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及其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时间要求,保证客观、公正、及时。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棉花的质量、数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送检(委托)单位、批号、包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等内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规定。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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