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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初审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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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其它类
      职权名称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的初审
      职权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01年7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第五条第一款: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著名商标。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含企业名称核准);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依法对抵押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阶段: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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