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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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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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