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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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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兵团安监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职责划分,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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