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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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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第348号令)

第四条: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185号令)

第五条: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兵团农业局
      责任事项

1.落实监督阶段: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管理对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阶段: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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