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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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检查 |
![]() | 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 | 兵团教育局 |
![]() | 1.监督责任:对本地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行为或情况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建议。 3.监管责任: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根据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4. 其他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检查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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