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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原材料、工具、设备和场所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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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查封、扣押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原材料、工具、设备和场所
职权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责任主体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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