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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采伐许可证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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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收缴采伐许可证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责任主体兵团林业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阶段: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履行决定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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