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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兵团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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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对兵团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
      职权依据

【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收取申报材料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4.事后监督阶段: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兵团辖区内由兵团设立的风景名胜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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