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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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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责任主体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3.决定阶段: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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