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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出版、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地图的审核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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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生产、出版、展示、登载、进口、出口地图的审核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 第十七条第二项: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的决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和宣传品的,事前应当向自治区测绘主管部门送审试制样图。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 第六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第十一条:出版或者印刷、展示、登载、制作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应当事先向自治区行政测绘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地)测绘主管部门送审。


       责任主体兵团国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批准决定,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情况进行巡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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