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的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七条: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责任主体 | 兵团文物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包括:法定依据、理由、说明材料;《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 主管机关颁发的单位法人证书或文件; 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