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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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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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