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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兵团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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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型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外国及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兵团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5月15日国发〔2013〕19号)
第86项: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责任主体兵团文体新广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节目及其视听资料、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演出公司协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核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加强演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演出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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