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吴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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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奖励 |
![]() |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年08月31日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3日通过,国务院令第348号)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兵团农业局 |
![]() | 1.制定方案阶段:在征求气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阶段:严格依据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并对入选人员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阶段: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阶段:按照程序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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