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郑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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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确认 |
![]() |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认定 |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第16号)第十条第一款:“测试员分省级测试员和国家测试员。测试员取得相应测试员证书。”第十一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通过省级测试机构的培训考试后,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
![]() | 兵团教育局 |
![]() | 1.受理责任:公示测试报名时间、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培训考核后公示,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书面告知)。 3.送达责任:制发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证书并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作弊考生成绩、证书予以注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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