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张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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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责任主体 |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使用登记。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使用登记的后续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