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发布时间:18年07月16日
信息来源:兵团办公厅
编辑: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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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412号令)目录3: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四、加强许可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十一)严格条件审查。现有、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书》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年2月24日国发【2015】11号发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8: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任主体 | 兵团工信委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组织开展实地查验,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查验。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及时公示送达相对人。 5.事后管理阶段:保存资料,定期检查,查阅资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